邯郸限行车辆5日起开罚

随着邯郸市一级重污染天气预案的实施,11月5日开始,对于限行车辆根据河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21条、第22条、第79条第2款之规定,予以处罚100元罚款,不计分,采取民警现场处罚与电子监控抓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处罚。

此次限行,实行单日可单号车辆行驶,双日可双号行驶,尾号为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限行区域为邯郸市主城区及各县(市、区)、城区外环路以内(含)区域、冀南新区及邯郸市经济开发区。

主城区外环路(含)以内范围内,黄标车、无标车(无环保标志车辆)以及未配备密闭运输装置,或密闭装置破损的运输散料车辆禁止通行。

限行车辆不包括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公共汽车、通勤班车、校车、出租汽车,环卫、园林、道路专项作业车及环保监测车、保险勘查车等特殊车辆允许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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