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动车限行的通告
唐政通字〔2016〕17号
经专家会商预测,近日我市气象条件持续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空气污染程度呈加剧趋势。为有效削减污染物浓度峰值,根据环保部要求及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决定在全市实行机动车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6年11月11日18时起,全市所有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24小时禁止本地五轴(含)以上大货车(含持有通行证)通行,外地五轴(含)以上过境大货车只允许在高速公路通行。
二、自2016年11月12日起,每日7时至19时,市中心区和各县(市)区城区,实行非营运小型汽车单双号限行措施。即:按车牌尾号实行单日单号通行,禁行双号车辆;双日双号通行,禁行单号车辆;车牌尾号为字母或汉字的,以车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准(包括临时车牌)。
三、以下车辆不受上述措施限制,允许在禁止通行范围内道路行驶:
1.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车;
2.“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等);
3.工作期间的邮政专用车(含快递用车)、保险查勘车、殡仪馆的殡葬车、燃油(气)运输车;
4.车身喷涂统一标识的行政执法车和专用清障车。
四、市中心区范围:由开越路(不含)、大庆道(不含)、南湖大道(不含)、唐安路(不含)相连的内部区域。
五、本《通告》规定的机动车限行措施的解除由市政府另行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