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解除重污染天气红色(Ⅰ 级)预警响应的通知
受冷空气影响,我市气象条件有利于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重污染天气过程于12月22日结束。
按照省大气办《关于解除区域一、区域二Ⅰ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冀气领办【2016】116号)要求,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决定,自12月22日18时起,全市解除重污染天气红色(Ⅰ级)预警响应,继续执行《唐山市2016年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唐政办字【2016】285号)规定的各项减排措施。
自12月22日18时起,市中心区和各县(市)区城区解除非营运小型汽车单双号限行措施。自12月23日起,全市继续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动车限行的通告》(唐政通字[2016]19号)的规定,对非营运小(轻、微)型汽车(包括临时车牌和外地车牌)、五轴及以上货车每天限行两个尾号。
自12月23日起,城市公交车不再免费乘车。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监管,确保各项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2016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