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的通告

滦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全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会议精神,进一步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减轻重污染天气污染发生频次和污染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城区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限行区域
    滦县城区所有道路(不含国省道)。

二、限行时间
    2018年7月29日14时至2018年7月31日24时。

三、限行规定
    (一)按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不含外地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具体为: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单号的(1、3、5、7、9)在单日上路行驶;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双号的(2、4、6、8、0)在双日上路行驶。
    (二)为保障生产、生活正常运转,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1.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2.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出租汽车、邮政运输车、押款专用车、保险理赔勘查车、合法校车;
    3.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道路清障专用车辆;
    4.车身喷涂统一标识的环卫、园林、市政、热力、供水、供电、供气、供油、通信等专用车辆;
    5.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6.新能源汽车(不含油电混动汽车)。
    (三)各类货车(含新能源货车)除了遵守以上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对货车的其他限行、禁行规定。已办理通行证的货车,同时遵守本限行规定。
    (四)广大交通参与者要自觉遵守本通告之规定,提前选择交通方式,合理规划出行路线。
    (五)违反本通告之规定上道路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通过电子监控抓拍和民警路检路查依法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2018年7月29日14时起实施。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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