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张家口市政府批准,于2015年8月28日0时至9月4日24时,对在张家口市主城区道路上通行的机动车(含临时号牌车辆)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8月28日至9月4日,每天0时至24时,在张家口市主城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机动车按双号管理)。
二、运输土方或渣土车辆、水泥搅拌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持有黄色环保标志的车辆,在限行期间内,禁止在张家口行政区域内通行。
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在限行期间内,全天禁止在主城区和各县城区域内道路上行驶。
四、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的限制:
(一)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垃圾清运车、单位班车、学校校车、专项作业车(园林、环卫、银行运钞、道路养护)、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
(二)省际长途客运车辆、邮政专用车、公交车、出租车(不含租赁车辆);
(三)“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等),运输生产、生活物资的外地机动车及遇有紧急情况的机动车可办理临时通行证通行;
(四)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五)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城管、工商、交通执法车辆,环保监察车辆及救援、清障等确需通行的专项作业车辆;
(六)纯电动小客车(以可充电电池作为唯一动力来源,由电动机驱动的小客车);
五、持有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件,服务市重点工程建设的车辆,按照单双号规定通行。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张家口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张家口市环保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七、环北京市的赤城县、涿鹿县、怀来县为空气质量保障重点控制区,机动车临时交通管理措施参照此通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