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预测,11月4日-11月8日衡水市气象条件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将出现重污染天气,经衡水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我市于11月3日0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橙色)应急响应,现将机动车限行措施通知如下: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内全天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营运小型货车(蓝牌)要遵守交管部门货车限行规定,办理市区通行证,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
市主城区、县(市、区)城区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禁止行驶,禁止2005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的机动车和柴油货运车上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