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唐山市启动重污染天气红色(Ⅰ级)
预警响应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各成员单位:
经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河北省气象台联合会商,预计12月16日至21日,全省将出现一次重污染过程,唐山市将达到区域红色预警水平。
按照省大气办《关于区域一升级Ⅰ级应急响应、区域二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冀气领办〔2016〕109号)要求,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决定,自12月16日零时起,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红色(Ⅰ级)预警响应。
各县(市)区政府、各责任单位要严格依据《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结合唐山市正在实施的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按照“全面兼顾,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要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位。
启动重污染天气红色(Ⅰ级)预警响应期间(含周六、周日),每天7时至19时,市中心区和各县(市)区城区,实行非营运小型汽车单双号限行措施(包括临时车牌),即:按车牌尾号实行单日单号通行,禁行双号车辆;双日双号通行,禁行单号车辆;车牌尾号为字母或汉字的,以车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准。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外,市中心区和各县(市)区城区全天禁止各类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全市国道、省道(不含高速公路)每天7时至19时禁止5轴(含)以上货车行驶;全市范围每天7时至19时禁止散装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建设垃圾运输车辆通行。
市中心区范围是:由开越路(不含)、大庆道(不含)、南湖大道(不含)、唐安路(不含)相连的内部区域。
启动重污染天气红色(Ⅰ级)预警响应期间,城市公交车实行免费乘车。
本次重污染天气红色(Ⅰ级)预警响应的解除时间,将按照国家、省的要求另行通知。
2016年12月15日
唐山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