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
关于2014年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会议期间
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做好2014年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会议空气质量保障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亚太经合组织会议廊坊市空气质量保障措施》,市政府决定,在2014年11月3日至11月12日期间,实施机动车(含临时号牌车辆)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每天7时至20时,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和本市所属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机动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实施单双数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双数管理)。单数日期单数尾号车辆允许通行,双数尾号车辆禁止通行;双数日期双数尾号车辆允许通行,单数尾号车辆禁止通行。
二、在市区外围环路(不含环路)以内道路,对以下机动车实施下列交通管理措施。外围环路依次为北环道(即云鹏道、桐万路)、东环路(即创业路、原郊区快速路东段)、南环道(即原郊区快速路南段)、西昌路(南延)、光明西道(廊涿高速引线)、西环路(即原郊区快速路西段)。
(一)运输土方或渣土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持有黄色环保标志的车辆、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以及未配装密闭运输装置运输散体物料或者密闭装置破损的车辆,全天禁止上路行驶。
(二)每天7时至20时,按照五组车牌尾号(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管理),禁止对应车牌尾号机动车上路行驶。2014年11月3日至11月12日,机动车限行尾号依次为3和8、4和9、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1和6、2和7。
(三)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允许在限行范围内道路行驶:
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2、公共电汽车、长途客运车辆、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邮政专用车、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以及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3、“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等);
4、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
5、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
6、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7、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8、其它城市运行保障类车辆。
(四)因未获知本通告内容,非本市号牌机动车初次违反本条第(一)(二)两项规定的,暂不予以处理,但应立即停驶或驶离限行区域。如再次违反限行规定,则将依法予以处理。
三、按照本通告第二条要求,县城区以及与北京市相邻区域为各县(市)的限行范围,对上路行驶机动车实施对应交通管理措施。
特此通告。
廊坊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