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沧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三级(黄色)预警的通知》和市政府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部署,决定自11月29日零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并采取车辆限行措施,具体通知如下:
一、禁限行时间
自2015年11月29日零时启动,期间每日7时至20时实施机动车禁限行措施。各县(市、区) 要按照沧州市政府指令执行。
二、禁限行区域
市区迎宾大道、海河路、长芦大道、渤海路(不含以上道路)合围以内区域。
三、禁限行车辆种类
1、全天禁止大型货车、危险品运输车辆通行;2、全天禁止无标车、黄标车及渣土运输车辆、砂石运输车辆等易扬尘车辆通行;3、本市牌照的车辆实行机动车尾号单双号限行,单日限双号(单日允许单号尾数通行:1,3,5,7,9),双日限单号(双日允许双号尾数通行2,4,6,8,0),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最后一位数字执行。
此次禁限行期间,原有交通禁令规定同时执行。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送血车和抢险救险车;公共汽车、省际长途客车、出租车(不含租赁汽车)、旅游客车(具备旅游客车营运证)、邮政专用车、运钞车;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等专项作业车,殡仪馆的殡葬车;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和清障专用车;通勤班车、校车、环保监测车、保险勘查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限制的车辆除外。外埠号牌车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市交警支队和各交警大队电子抓拍系统将于实施时间内进行电子自动抓拍,对不按好牌规定通行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实施处罚。